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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执法救济与期限

Customs Enforcement Remedies and Deadlines

把扣押、没收、处罚、保证金索赔、申诉、复议、进一步审查及司法审查导向正确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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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教材通过区分扣留、扣押、没收、无担保处罚、保证金索赔、返还或减免申诉、复议、进一步审查与司法审查,把 CBP 不利行为导向正确救济,并将回应连接到实际通知与适用期限。

Study Map 告诉你学什么、按什么顺序;本页负责讲清规则、判断方法和边界。阅读完成不等于知识点掌握。

教材章节 1

扣押与没收路径

Seizure and Forfeiture Path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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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给结论

识别扣押法律依据,区分扣押、扣留与金钱处罚,并保留正确行政或司法回应路径。 当适用法律使财产可被扣押或没收且执法人员具有所需理由时,CBP 可实施扣押;§ 1595a(c) 中部分情形为强制扣押,部分为许可扣押。扣押、扣留、民事处罚、行政没收、司法权利主张与返还申诉是不同程序。应从通知所引授权与期限开始,而非假定一种回应适用于全部情形。

规则拆解

“扣押与没收路径”的控制规则

19 U.S.C. § 1595a(c)

结论必须来自所引法律要素,不能来自标签、商业预期或记忆捷径。当适用法律使财产可被扣押或没收且执法人员具有所需理由时,CBP 可实施扣押;§ 1595a(c) 中部分情形为强制扣押,部分为许可扣押。扣押、扣留、民事处罚、行政没收、司法权利主张与返还申诉是不同程序。应从通知所引授权与期限开始,而非假定一种回应适用于全部情形。 应把每项条件应用到有记录支持的事实;任何必要条件无法证明时就应停止。

应按问题要求的顺序使用官方来源,并同时记录规则及满足规则的事实。指定查找任务是:依据 § 162.23 建立三栏:强制扣押、许可扣押与仅扣留;每栏放入一个所引法定例子,并写出首先应查的通知或回应条款。。来源路径为:所引实体法 → § 162.21 权限 → § 162.23 类别 → § 162.31 通知 → 行政或司法路径。技术接受或完成阅读本身都不能证明法律结论正确。

判断路径

  1. 1

    确定“扣押与没收路径”的门槛

    识别扣押法律依据,区分扣押、扣留与金钱处罚,并保留正确行政或司法回应路径。。选择规则或计算前,先识别具有法律意义的主体、商品、事件、日期、价值、身份与文件。

  2. 2

    核对 19 U.S.C. § 1595a(c)

    打开 19 U.S.C. § 1595a(c),完成本章查找任务,并保存所用精确款项、表格、表单或机构指南。按 所引实体法 → § 162.21 权限 → § 162.23 类别 → § 162.31 通知 → 行政或司法路径 检索,不得直接跳到记忆结论。

  3. 3

    检验“扣押与没收路径”的边界

    把每项控制要素应用到有记录事实,先确认资格再计算,并与例题结论比较:不是。返还申诉请求裁量性行政救济,而挑战没收的权利主张通向不同的司法裁定路径;所有人必须依通知及时保护每项拟采用救济。。对未解决事实应明确记录,不得把不确定性变成通过或掌握承诺。

完整例题

题目:CBP 发现受限制商品进口时缺少所需联邦许可,并发出引用 § 1595a(c) 的扣押通知。所有人既希望基于衡平理由返还,又希望法院裁定没收无效。两者是否为同一提交?

  1. 1.核验所引许可扣押理由,并与仅扣留事实区分。
  2. 2.区分寻求行政返还或减免的 Part 171 申诉与在司法中挑战没收的法定权利主张路径。
  3. 3.依实际通知分别记录各期限;除非规则明确规定,提交一条路径不会安全保留所有其他路径。
  4. 4.边界检验:改变“依据 § 162.23 建立三栏:强制扣押、许可扣押与仅扣留;每栏放入一个所引法定例子,并写出首先应查的通知或回应条款。”所指向的一个决定性事实,并依据 19 U.S.C. § 1595a(c);19 CFR §§ 162.21–162.23;19 CFR §§ 162.31 and 162.41–162.48 说明结论是否改变。

结论:不是。返还申诉请求裁量性行政救济,而挑战没收的权利主张通向不同的司法裁定路径;所有人必须依通知及时保护每项拟采用救济。

常见陷阱与纠正

× 把扣留、扣押与没收当作同义词。

“把扣留、扣押与没收当作同义词。”这一捷径跳过了“扣押与没收路径”的控制性区分。应返回 19 U.S.C. § 1595a(c),按 所引实体法 → § 162.21 权限 → § 162.23 类别 → § 162.31 通知 → 行政或司法路径 检索,并依据以下边界检验决定性事实:当适用法律使财产可被扣押或没收且执法人员具有所需理由时,CBP 可实施扣押;§ 1595a(c) 中部分情形为强制扣押,部分为许可扣押。扣押、扣留、民事处罚、行政没收、司法权利主张与返还申诉是不同程序。应从通知所引授权与期限开始,而非假定一种回应适用于全部情形。。不得从捷径推定资格、放行或掌握。

× 认为仅有归类或估价错误就授权依 § 1595a(c) 扣押。

“认为仅有归类或估价错误就授权依 § 1595a(c) 扣押。”这一捷径跳过了“扣押与没收路径”的控制性区分。应返回 19 U.S.C. § 1595a(c),按 所引实体法 → § 162.21 权限 → § 162.23 类别 → § 162.31 通知 → 行政或司法路径 检索,并依据以下边界检验决定性事实:当适用法律使财产可被扣押或没收且执法人员具有所需理由时,CBP 可实施扣押;§ 1595a(c) 中部分情形为强制扣押,部分为许可扣押。扣押、扣留、民事处罚、行政没收、司法权利主张与返还申诉是不同程序。应从通知所引授权与期限开始,而非假定一种回应适用于全部情形。。不得从捷径推定资格、放行或掌握。

× 把行政返还申诉等同于在法院挑战没收的权利主张。

“把行政返还申诉等同于在法院挑战没收的权利主张。”这一捷径跳过了“扣押与没收路径”的控制性区分。应返回 19 U.S.C. § 1595a(c),按 所引实体法 → § 162.21 权限 → § 162.23 类别 → § 162.31 通知 → 行政或司法路径 检索,并依据以下边界检验决定性事实:当适用法律使财产可被扣押或没收且执法人员具有所需理由时,CBP 可实施扣押;§ 1595a(c) 中部分情形为强制扣押,部分为许可扣押。扣押、扣留、民事处罚、行政没收、司法权利主张与返还申诉是不同程序。应从通知所引授权与期限开始,而非假定一种回应适用于全部情形。。不得从捷径推定资格、放行或掌握。

× 使用笼统期限,而未核对适用法条、法规与实际通知。

“使用笼统期限,而未核对适用法条、法规与实际通知。”这一捷径跳过了“扣押与没收路径”的控制性区分。应返回 19 U.S.C. § 1595a(c),按 所引实体法 → § 162.21 权限 → § 162.23 类别 → § 162.31 通知 → 行政或司法路径 检索,并依据以下边界检验决定性事实:当适用法律使财产可被扣押或没收且执法人员具有所需理由时,CBP 可实施扣押;§ 1595a(c) 中部分情形为强制扣押,部分为许可扣押。扣押、扣留、民事处罚、行政没收、司法权利主张与返还申诉是不同程序。应从通知所引授权与期限开始,而非假定一种回应适用于全部情形。。不得从捷径推定资格、放行或掌握。

常见问题

学习“扣押与没收路径”时应先决定什么?

先从本章目标及法律控制事实开始,而不是从希望得到的商业结果开始。识别扣押法律依据,区分扣押、扣留与金钱处罚,并保留正确行政或司法回应路径。。随后使用 19 U.S.C. § 1595a(c) 及其余所引来源,在计算或申报前检验全部必要要素。

考试与现实业务应分别到哪里核对“扣押与没收路径”?

2026 年 10 月 28 日 CBLE 应使用指定考试来源卡,并精确定位 19 U.S.C. § 1595a(c)。现实业务须按交易日另查本章标注日期的现行来源;现行法典、eCFR、HTSUS、备案或机构指南不会自动改写考试版本。

官方来源与版本

教材章节 2

返还或减免申诉

Petitions for Remission or Mitigatio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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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给结论

及时提交有事实支持的 Part 171 申诉,并区分裁量减免与证明违法根本未发生。 依 19 U.S.C. § 1618 与 Part 171,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返还或减免。扣押申诉通常须在扣押通知寄出后 30 天内提交,无担保处罚申诉通常须在处罚通知寄出后 60 天内提交,但受例外及获准延期约束。保证金违约赔偿索赔及由保证金担保的处罚改按 Part 172,通常申诉期为 60 天。除因所指控行为或遗漏并未发生而取消索赔外,救济属于裁量。

规则拆解

“返还或减免申诉”的控制规则

19 U.S.C. § 1618

结论必须来自所引法律要素,不能来自标签、商业预期或记忆捷径。依 19 U.S.C. § 1618 与 Part 171,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返还或减免。扣押申诉通常须在扣押通知寄出后 30 天内提交,无担保处罚申诉通常须在处罚通知寄出后 60 天内提交,但受例外及获准延期约束。保证金违约赔偿索赔及由保证金担保的处罚改按 Part 172,通常申诉期为 60 天。除因所指控行为或遗漏并未发生而取消索赔外,救济属于裁量。 应把每项条件应用到有记录支持的事实;任何必要条件无法证明时就应停止。

应按问题要求的顺序使用官方来源,并同时记录规则及满足规则的事实。指定查找任务是:制作从通知类型开始的申诉决策树,包含扣押 30 天、无担保处罚 60 天、Part 172 保证金索赔、诉讼时效临近时缩短通知期、延期申请、补充申诉及口头陈述分支。。来源路径为:通知类型 → Part 171 或 Part 172 → 期限与办公室 → 必需内容 → 决定与补充。技术接受或完成阅读本身都不能证明法律结论正确。

判断路径

  1. 1

    确定“返还或减免申诉”的门槛

    及时提交有事实支持的 Part 171 申诉,并区分裁量减免与证明违法根本未发生。。选择规则或计算前,先识别具有法律意义的主体、商品、事件、日期、价值、身份与文件。

  2. 2

    核对 19 U.S.C. § 1618

    打开 19 U.S.C. § 1618,完成本章查找任务,并保存所用精确款项、表格、表单或机构指南。按 通知类型 → Part 171 或 Part 172 → 期限与办公室 → 必需内容 → 决定与补充 检索,不得直接跳到记忆结论。

  3. 3

    检验“返还或减免申诉”的边界

    把每项控制要素应用到有记录事实,先确认资格再计算,并与例题结论比较:通常及时。第 45 天处于处罚申诉通常 60 天期限内,但及时提交并不保证取消或减免。。对未解决事实应明确记录,不得把不确定性变成通过或掌握承诺。

完整例题

题目:一份处罚通知寄给进口商。进口商在 45 天后向通知所列 FP&F 办公室提交完整申诉,既说明违法未发生,也备选说明应予减免。该申诉通常是否及时?

  1. 1.识别该通知为处罚通知,而非扣押通知。
  2. 2.应用 § 171.2(b)(2) 通常 60 天期限;如无有效缩短期限例外,第 45 天仍在期限内。
  3. 3.分别分析取消索赔与裁量减免,并为两者提供证据。
  4. 4.边界检验:改变“制作从通知类型开始的申诉决策树,包含扣押 30 天、无担保处罚 60 天、Part 172 保证金索赔、诉讼时效临近时缩短通知期、延期申请、补充申诉及口头陈述分支。”所指向的一个决定性事实,并依据 19 U.S.C. § 1618;19 CFR §§ 171.1–171.3;19 CFR §§ 171.11–171.13 and 171.61;19 CFR §§ 172.0–172.4 说明结论是否改变。

结论:通常及时。第 45 天处于处罚申诉通常 60 天期限内,但及时提交并不保证取消或减免。

常见陷阱与纠正

× 把扣押申诉 30 天用于处罚通知,或反之。

“把扣押申诉 30 天用于处罚通知,或反之。”这一捷径跳过了“返还或减免申诉”的控制性区分。应返回 19 U.S.C. § 1618,按 通知类型 → Part 171 或 Part 172 → 期限与办公室 → 必需内容 → 决定与补充 检索,并依据以下边界检验决定性事实:依 19 U.S.C. § 1618 与 Part 171,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返还或减免。扣押申诉通常须在扣押通知寄出后 30 天内提交,无担保处罚申诉通常须在处罚通知寄出后 60 天内提交,但受例外及获准延期约束。保证金违约赔偿索赔及由保证金担保的处罚改按 Part 172,通常申诉期为 60 天。除因所指控行为或遗漏并未发生而取消索赔外,救济属于裁量。。不得从捷径推定资格、放行或掌握。

× 对由 Part 172 管辖的违约赔偿索赔或保证金担保处罚错误使用 Part 171。

“对由 Part 172 管辖的违约赔偿索赔或保证金担保处罚错误使用 Part 171。”这一捷径跳过了“返还或减免申诉”的控制性区分。应返回 19 U.S.C. § 1618,按 通知类型 → Part 171 或 Part 172 → 期限与办公室 → 必需内容 → 决定与补充 检索,并依据以下边界检验决定性事实:依 19 U.S.C. § 1618 与 Part 171,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返还或减免。扣押申诉通常须在扣押通知寄出后 30 天内提交,无担保处罚申诉通常须在处罚通知寄出后 60 天内提交,但受例外及获准延期约束。保证金违约赔偿索赔及由保证金担保的处罚改按 Part 172,通常申诉期为 60 天。除因所指控行为或遗漏并未发生而取消索赔外,救济属于裁量。。不得从捷径推定资格、放行或掌握。

× 未核对规则就把申诉寄往通知所列之外的办公室。

“未核对规则就把申诉寄往通知所列之外的办公室。”这一捷径跳过了“返还或减免申诉”的控制性区分。应返回 19 U.S.C. § 1618,按 通知类型 → Part 171 或 Part 172 → 期限与办公室 → 必需内容 → 决定与补充 检索,并依据以下边界检验决定性事实:依 19 U.S.C. § 1618 与 Part 171,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返还或减免。扣押申诉通常须在扣押通知寄出后 30 天内提交,无担保处罚申诉通常须在处罚通知寄出后 60 天内提交,但受例外及获准延期约束。保证金违约赔偿索赔及由保证金担保的处罚改按 Part 172,通常申诉期为 60 天。除因所指控行为或遗漏并未发生而取消索赔外,救济属于裁量。。不得从捷径推定资格、放行或掌握。

× 证据可能证明违法未发生,却只主张困难。

“证据可能证明违法未发生,却只主张困难。”这一捷径跳过了“返还或减免申诉”的控制性区分。应返回 19 U.S.C. § 1618,按 通知类型 → Part 171 或 Part 172 → 期限与办公室 → 必需内容 → 决定与补充 检索,并依据以下边界检验决定性事实:依 19 U.S.C. § 1618 与 Part 171,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返还或减免。扣押申诉通常须在扣押通知寄出后 30 天内提交,无担保处罚申诉通常须在处罚通知寄出后 60 天内提交,但受例外及获准延期约束。保证金违约赔偿索赔及由保证金担保的处罚改按 Part 172,通常申诉期为 60 天。除因所指控行为或遗漏并未发生而取消索赔外,救济属于裁量。。不得从捷径推定资格、放行或掌握。

× 把减免指南当作保证权利,或忽略救济附带条件。

“把减免指南当作保证权利,或忽略救济附带条件。”这一捷径跳过了“返还或减免申诉”的控制性区分。应返回 19 U.S.C. § 1618,按 通知类型 → Part 171 或 Part 172 → 期限与办公室 → 必需内容 → 决定与补充 检索,并依据以下边界检验决定性事实:依 19 U.S.C. § 1618 与 Part 171,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返还或减免。扣押申诉通常须在扣押通知寄出后 30 天内提交,无担保处罚申诉通常须在处罚通知寄出后 60 天内提交,但受例外及获准延期约束。保证金违约赔偿索赔及由保证金担保的处罚改按 Part 172,通常申诉期为 60 天。除因所指控行为或遗漏并未发生而取消索赔外,救济属于裁量。。不得从捷径推定资格、放行或掌握。

常见问题

学习“返还或减免申诉”时应先决定什么?

先从本章目标及法律控制事实开始,而不是从希望得到的商业结果开始。及时提交有事实支持的 Part 171 申诉,并区分裁量减免与证明违法根本未发生。。随后使用 19 U.S.C. § 1618 及其余所引来源,在计算或申报前检验全部必要要素。

考试与现实业务应分别到哪里核对“返还或减免申诉”?

2026 年 10 月 28 日 CBLE 应使用指定考试来源卡,并精确定位 19 U.S.C. § 1618。现实业务须按交易日另查本章标注日期的现行来源;现行法典、eCFR、HTSUS、备案或机构指南不会自动改写考试版本。

官方来源与版本

教材章节 3

复议与进一步审查

Protests and Further Revie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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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给结论

识别可复议 CBP 决定、确定适格复议人,在 180 天内完整提交复议,并仅在符合条件时请求进一步审查。 Section 514 规定,所列 CBP 决定如未被适格主体及时复议即具有终局性。对现代报关相关决定,通常期限为结算或所列决定后 180 天,具体起点取决于复议事项。复议必须识别决定、报关单、类别、理由及支持法律;处罚、扣押及 § 1514 之外的其他不利行为不会仅因不利就变成可复议事项。

规则拆解

“复议与进一步审查”的控制规则

19 U.S.C. § 1514

结论必须来自所引法律要素,不能来自标签、商业预期或记忆捷径。Section 514 规定,所列 CBP 决定如未被适格主体及时复议即具有终局性。对现代报关相关决定,通常期限为结算或所列决定后 180 天,具体起点取决于复议事项。复议必须识别决定、报关单、类别、理由及支持法律;处罚、扣押及 § 1514 之外的其他不利行为不会仅因不利就变成可复议事项。 应把每项条件应用到有记录支持的事实;任何必要条件无法证明时就应停止。

应按问题要求的顺序使用官方来源,并同时记录规则及满足规则的事实。指定查找任务是:把 § 1514(a) 的每项可复议决定映射到 § 174.12(e) 的期限触发事件;再标出处罚与扣押单元中的哪些不利行为应改用 Part 171 或没收程序。。来源路径为:§ 1514(a) 决定 → § 1514(c) 复议人及合并 → §§ 174.11–174.14 提交 → §§ 174.23–174.31 审查。技术接受或完成阅读本身都不能证明法律结论正确。

判断路径

  1. 1

    确定“复议与进一步审查”的门槛

    识别可复议 CBP 决定、确定适格复议人,在 180 天内完整提交复议,并仅在符合条件时请求进一步审查。。选择规则或计算前,先识别具有法律意义的主体、商品、事件、日期、价值、身份与文件。

  2. 2

    核对 19 U.S.C. § 1514

    打开 19 U.S.C. § 1514,完成本章查找任务,并保存所用精确款项、表格、表单或机构指南。按 § 1514(a) 决定 → § 1514(c) 复议人及合并 → §§ 174.11–174.14 提交 → §§ 174.23–174.31 审查 检索,不得直接跳到记忆结论。

  3. 3

    检验“复议与进一步审查”的边界

    把每项控制要素应用到有记录事实,先确认资格再计算,并与例题结论比较:通常及时;复议在 180 天内且针对所列决定。Part 171 申诉不能替代及时的 Part 174 复议。。对未解决事实应明确记录,不得把不确定性变成通过或掌握承诺。

完整例题

题目:CBP 以进口商有异议的归类结算某票报关。进口商在结算后第 150 天提交一份详细复议,识别报关单、竞合税目、法定注释及请求税率。通常是否及时?Part 171 处罚申诉能否替代?

  1. 1.把结算时的归类与税率匹配到 § 1514(a) 可复议决定。
  2. 2.从结算起计算 150 天,并与通常 180 天复议期限比较。
  3. 3.归类复议使用 Part 174;Part 171 处理罚款、处罚与没收,不能替代本结算挑战。
  4. 4.边界检验:改变“把 § 1514(a) 的每项可复议决定映射到 § 174.12(e) 的期限触发事件;再标出处罚与扣押单元中的哪些不利行为应改用 Part 171 或没收程序。”所指向的一个决定性事实,并依据 19 U.S.C. § 1514;19 CFR §§ 174.11–174.14;19 CFR §§ 174.23–174.31 说明结论是否改变。

结论:通常及时;复议在 180 天内且针对所列决定。Part 171 申诉不能替代及时的 Part 174 复议。

常见陷阱与纠正

× 认为所有 CBP 不利行为都可依 § 1514 复议。

“认为所有 CBP 不利行为都可依 § 1514 复议。”这一捷径跳过了“复议与进一步审查”的控制性区分。应返回 19 U.S.C. § 1514,按 § 1514(a) 决定 → § 1514(c) 复议人及合并 → §§ 174.11–174.14 提交 → §§ 174.23–174.31 审查 检索,并依据以下边界检验决定性事实:Section 514 规定,所列 CBP 决定如未被适格主体及时复议即具有终局性。对现代报关相关决定,通常期限为结算或所列决定后 180 天,具体起点取决于复议事项。复议必须识别决定、报关单、类别、理由及支持法律;处罚、扣押及 § 1514 之外的其他不利行为不会仅因不利就变成可复议事项。。不得从捷径推定资格、放行或掌握。

× 从最有利日期而非该决定规定的触发事件开始计算 180 天。

“从最有利日期而非该决定规定的触发事件开始计算 180 天。”这一捷径跳过了“复议与进一步审查”的控制性区分。应返回 19 U.S.C. § 1514,按 § 1514(a) 决定 → § 1514(c) 复议人及合并 → §§ 174.11–174.14 提交 → §§ 174.23–174.31 审查 检索,并依据以下边界检验决定性事实:Section 514 规定,所列 CBP 决定如未被适格主体及时复议即具有终局性。对现代报关相关决定,通常期限为结算或所列决定后 180 天,具体起点取决于复议事项。复议必须识别决定、报关单、类别、理由及支持法律;处罚、扣押及 § 1514 之外的其他不利行为不会仅因不利就变成可复议事项。。不得从捷径推定资格、放行或掌握。

× 提交含糊复议,未识别报关单、类别、理由或请求处置。

“提交含糊复议,未识别报关单、类别、理由或请求处置。”这一捷径跳过了“复议与进一步审查”的控制性区分。应返回 19 U.S.C. § 1514,按 § 1514(a) 决定 → § 1514(c) 复议人及合并 → §§ 174.11–174.14 提交 → §§ 174.23–174.31 审查 检索,并依据以下边界检验决定性事实:Section 514 规定,所列 CBP 决定如未被适格主体及时复议即具有终局性。对现代报关相关决定,通常期限为结算或所列决定后 180 天,具体起点取决于复议事项。复议必须识别决定、报关单、类别、理由及支持法律;处罚、扣押及 § 1514 之外的其他不利行为不会仅因不利就变成可复议事项。。不得从捷径推定资格、放行或掌握。

× 把行政进一步审查与复议驳回后的司法审查混淆。

“把行政进一步审查与复议驳回后的司法审查混淆。”这一捷径跳过了“复议与进一步审查”的控制性区分。应返回 19 U.S.C. § 1514,按 § 1514(a) 决定 → § 1514(c) 复议人及合并 → §§ 174.11–174.14 提交 → §§ 174.23–174.31 审查 检索,并依据以下边界检验决定性事实:Section 514 规定,所列 CBP 决定如未被适格主体及时复议即具有终局性。对现代报关相关决定,通常期限为结算或所列决定后 180 天,具体起点取决于复议事项。复议必须识别决定、报关单、类别、理由及支持法律;处罚、扣押及 § 1514 之外的其他不利行为不会仅因不利就变成可复议事项。。不得从捷径推定资格、放行或掌握。

常见问题

学习“复议与进一步审查”时应先决定什么?

先从本章目标及法律控制事实开始,而不是从希望得到的商业结果开始。识别可复议 CBP 决定、确定适格复议人,在 180 天内完整提交复议,并仅在符合条件时请求进一步审查。。随后使用 19 U.S.C. § 1514 及其余所引来源,在计算或申报前检验全部必要要素。

考试与现实业务应分别到哪里核对“复议与进一步审查”?

2026 年 10 月 28 日 CBLE 应使用指定考试来源卡,并精确定位 19 U.S.C. § 1514。现实业务须按交易日另查本章标注日期的现行来源;现行法典、eCFR、HTSUS、备案或机构指南不会自动改写考试版本。

官方来源与版本

关键术语

扣押 · Seizure没收 · Forfeiture申诉 · Petition复议 · Protest进一步审查 · Further Review